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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将在全市推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09:43 河北日报

  家庭年人均收入不足800元由政府补齐,所需资金除省级补助外,主要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本报讯(记者曹丽娟)记者从石家庄市民政局获悉,从下月起,石家庄市将在全市农村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凡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不足800元的农民均可像城市居民一样从政府领到“低保金”。

  石家庄市根据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取
暖、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所需费用,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对于无任何家庭收入的农村居民,政府将全额支付80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于有一定收入但是家庭年人均收入达不到800元的,将以差额补助的方式给予救助。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家庭成员,包括具有法定赡养和扶(抚)养关系的人员,在大中专院校读书、户口已转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人员也享受这一政策。

  

石家庄市推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要的资金除省级补助外,主要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区)还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制订高于800元的农村低保标准,高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当地自行解决。为弥补资金的不足,经常性社会捐赠资金也可用于农村低保支出。

  据介绍,凡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居)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并提请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公示后,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低保评审小组通过入户调查核实、邻里走访及家庭收入计算等办法,完成审核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按季度以货币形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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