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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10:47 温州新闻网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实施,超过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的产品与无中文标明的产品(专供出口产品除外)将禁止销售。消费者如发现进口产品没有中文标识的,可以拨打质量维权投诉热线12365投诉。市质量监督局监督稽查处有关负责人称,《条例》实施后,他们将加大对进口产品与奖品、赠品的查处力度,坚决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在市场上流通。

  《条例》规定从下月起,禁止生产与销售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地方标准的产品以及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证明的产品。此外,今后商家在销售进口产品时,必须要用中文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与厂址。商家不得将无中文标识的产品作为赠品与奖品。如违反规定,除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的奖品或赠品外,还将处以奖品或赠品货值金额50%%以下的罚款。

  商家在对产品质量有瑕疵但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必须在产品或者包装的明显部位清晰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字样,并以产品说明书或者店堂、柜台等能为消费者知悉的方式说明产品的瑕疵或者实际质量状况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发现产品有缺陷,消费者将有法可依讨说法了。《条例》规定:产品因设计、制造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报告有关部门并告知消费者。产品已经售出的,要采取修理、更换、退货或者其他有效措施消除该缺陷。县级以上质监、工商部门发现产品存在缺陷的,并且生产者、销售者没有及时告知的,有权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在规定的时限内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拒不行动的,经省级质监、工商部门批准,发布公告告知消费者。(记者 黄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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