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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疑交易数额惊人 反洗钱:中国面临三个挑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11:27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11月29日消息 11月15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与韩国金融情报分析院在北京签署了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金融情报交流合作谅解备忘录。据记者了解,这是我国金融情报机构首次与他国金融情报机构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

  早在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票通过决议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自此,与国际接轨的立法开始提上日程,其中,因为我国正积极申请成为国际金融特别行动
组织(FATF)的正式成员,作为前提之一的反洗钱法的制定就显得尤为迫切。

  但中国的反洗钱工作与国际标准有哪些差距?反洗钱法应搭建怎样的框架?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反洗钱国际标准将给我国带来三方面严峻挑战。

  洗钱罪定义范围窄适用难

  据介绍,国际金融行动特别行动组织(FATF)是反洗钱领域最具权威性的组织之一,其专门制定的国际反洗钱40条标准和9条特别标准(简称为40+9项建议),历经两次修改,目前是推动世界各国反洗钱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和衡量各国反洗钱体制和工作质量的国际标准。

  目前,FATF已发展成为拥有33个成员以及二十多名观察员的官方组织,我国今年1月成为观察员,明年要争取成为正式成员。

  但要成为正式成员,首先面临的是立法的接轨。

  研究反洗钱多年的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所长郭建安说,40+9项建议对洗钱犯罪的定义是这样的:各国应当将洗钱犯罪适用于所有的犯罪,并旨在将上游犯罪扩大到最宽广的范围。这个范围可以涉及所有的犯罪;也可以规定一个最低的限度。而这一最低限度可以是一定种类的严重犯罪,也可以规定最低的监禁刑,或者将上游犯罪列举出来。

  但不管采用哪种方式,40+9项建议规定上游犯罪必须包括指定的20类犯罪中的所有犯罪,即参与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和诈骗行为;恐怖主义;贩卖人口和组织偷渡;性剥削;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非法军火交易;非法交易赃物和其他货物;贪污受贿;诈骗;假冒和盗版产品;环境犯罪;谋杀和重伤;绑架、非法拘禁和劫持人质;抢劫或盗窃;走私;敲诈勒索;伪造;盗版;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

  这与我国刑法规定的洗钱罪相去甚远。郭建安说,刑法中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只有四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和恐怖活动,而且必须是明知以上四类犯罪的违法所得或产生的收益,才构成洗钱罪。但40+9项建议中规定,洗钱罪的故意和明知可以从客观事实情况推断出来。

  因为刑法的如此规定,司法部门在认定和适用上产生很大困难。公安部洗钱犯罪侦查处处长吴卫华表示,有案可查的是,自刑法颁布以来,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例仅有2起:一起是广东汪照洗钱案,另一起是最近的福建蔡建立、蔡怀泽洗钱案。

  汪照2004年因为为毒资洗钱被判刑,蔡建立、蔡怀泽也是因为在银行开设个人账户供跨国贩毒分子转账,于今年7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2年6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和17.5万元。

  但在我国,反洗钱法草案虽然已经形成,但记者获悉,有些具体问题譬如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到底扩大到什么程度,目前仍意见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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