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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阻碍非疫区禽蛋正常流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13:14 大众网-农村大众

  本报济南11月28日讯今天上午,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草案)》、《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送审稿)》。会议认为,今年入秋以来我国局部地区发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已对全省家禽业的稳定发展带来冲击。为此决定采取8项措施对家禽业进行扶持。重点内容为:

  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对疫点和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所有禽类
强制扑杀,并按每只1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扑杀补助经费除中央财政支持20%外,其余部分省财政负担1/3,市县财政负担2/3。省财政对30个经济欠发达县和扑杀祖代种禽给予适当照顾。对家禽养殖和加工企业实行减免税收。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对种禽生产给予支持。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流动资金贷款、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对祖代种禽财政每套一次性补助20元,补助所需资金省财政负担50%,市县财政负担50%。

  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对非疫区持有有效证明的禽类产品的正常流通,任何地方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或采取封锁措施;对非疫区手续齐全的家禽及产品,公路、铁路、航运、航空等运输部门不能拒绝承运。

  确保养殖户和企业职工利益。龙头企业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必须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鼓励企业在保本的情况下集中宰杀、加工、储存。龙头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

  (姜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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