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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建立行贿“黑名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13:42 新华网

  据《现代快报》报道,昨天,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19次会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听取了省检察院检察长周振华作关于《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据了解,这是我国首次地方立法预防职务犯罪。

  亮点一联席会议制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由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察、审计、财政、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意见和计划;定期通报本辖区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研究、分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事务。

  亮点二:学校开法制课

  大中专院校、中学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法制教育的内容。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新招录的人员和拟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各类干部培训学校应当建立法制教育基地,监狱应当建立警示教育基地。

  亮点三:行贿档案查询系统

  各级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对经营性土地审批、评估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进行管理和监督;依法对重大建设项目资金、国债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社保资金和其他资金收支情况,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亮点四:保护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务活动,进行舆论监督。

  妨碍媒体监督,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构成违法的,由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对举报人、控告人、反映人实施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致使其遭受打击报复的;向被反映人、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等等,都将追究法律责任。

  【专家观点】

  立法保护舆论监督很必要

  南京市委学校、党建研究专家管怀伦教授说,将预防职务犯罪、反腐败工作上升到法律层面,是一种进步。反腐败立法工作一直是全国层面上的,地方上还无先例。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将相关规定细化,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地方法规,好处多多。过去,预防职务犯罪侧重于思想教育,多作为内部工作程序,现在动用地方立法程序,提高到法治行为来预防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是建立法治政府的体现。草案结合江苏省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力图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是切实可行的。

  管怀伦说,草案4个亮点很有代表性,体现出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预防为主、惩防结合的特色,抓住了反腐的要害,并充分肯定舆论监督和举报人在反腐败中的地位和作用,并立法予以保护,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赵守成)(江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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