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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行政首长问责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14:23 光明网

  新华社成都11月29日电(成纪法、袁敏)行政首长出现执行不力、决策失当、效能低下、违法行政、滥用职权、监管不力等22种情形将被问责,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成都市日前出台《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旨在全面规范和监督行政首长履职行为。

  《办法》规定,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区(市县)政府的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
副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市政府要对其问责。问责方式包括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公开道歉、通报批评、扣发奖金、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免职或建议免职共6种,可单独或合并采用。

  《办法》具体列举的22种应当问责的情形,基本涵盖了行政首长主要履职行为。比如决策方面,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或者由集体作出错误决定的;未经听证、论证等程序,作出重大的、专业性较强的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的;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其他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就应当问责。再比如效能低下方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多次反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予解决或解决不力的;在重大自然灾害或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发生时,未及时、有效处置的;因行政效能、服务质量低下,导致群众反映强烈的就应当问责。

  该《办法》还规定:在问责的同时,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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