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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选登:“卖肾”感人却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15:10 金羊网-羊城晚报

  □高君波

  11月29日的《新京报》上有两则卖肾的新闻很感人:一则是20岁河南来京打工仔张兆沛将做截指手术。此前,他右手4根手指被人砍断,经抢救,中指没有成活。昨天,他躺在病床上称,如果再筹不到医疗费,他将卖肾。另一则是长春市今年34岁的民警吕朝晖,其妻刘雁患有白血病,为了帮妻子筹钱治病,愿意卖肾救妻。时至昨天,打算卖肾救病妻的长春
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民警吕韩晖,仍未找到“买主”。

  因为自救或要救人,明码标价将长在自己身体上的肾脏卖掉,在给需要者挽救生命的同时,也换取自己急需的手术费用。这样的新闻读来,让人颇有些无奈的同情和感动。表面上看起来,一个愿卖,一个愿买,是光明正大的“公平交易”。但笔者认为,如此买卖恐怕行不通。

  随着肾移植手术的开展,肾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但是,肾移植手术是非常复杂的医学手术,对双方各项指标的吻合程度要求很高,活体供肾只能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者夫妻之间进行,而且前提必须是无偿捐献,对于非捐献性质的器官移植,在一般的医院是没有资格接受化验和手术的。即便是无偿捐赠,在法律上也有严格的程序要求,而且限制活体换肾或亲属供肾。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一切人体器官的买卖行为都在法律禁止之列,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禁止以任何形式从事人体器官买卖及与器官买卖有关的商业活动。人体器官虽然长在自己的身上,但却不是法律概念上的“物”,因此不具有财产性,不能作为物来进行交易。一旦发现器官买卖,不仅交易双方要被重罚,而且可能遭到法律制裁。因此,看似感人的卖肾救人,只能是表达一种良好的愿望,在法律上根本行不通。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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