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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不真实地公布其信用信息 老板起诉银行讨名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15:19 温州新闻网

  从今年十月一日起,我国开始实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11月24日,从事陶瓷生意的我市泰顺籍老板夏义忠将工商银行泰顺支行告上法庭,认为银行不真实地公布他的信用信息,侵犯了他的个人名誉,要求银行给予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相关损失和精神、名誉侵权损失费人民币1元。

  据泰顺法院工作人员介绍,到目前,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受理这类案件,这是实施《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全国第一案。

  据夏义忠诉称:2000年12月,他以自有房地产抵押方式,在工商银行泰顺支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期限五年,贷款合同上约定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偿还,每月的25日为还款日。但是在还款过程中,夏义忠有44次不良还款记录被“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从而导致夏义忠向其他银行贷款融资时无法正常融资。夏义忠认为该行在人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上发布的其中28条记录是虚假信息,这28条“虚假信息”的存在,使其失去了融资借款的渠道,也给他带来精神、名誉上的严重伤害,构成了名誉侵权、违约的事实。

  而据银行方面介绍,夏义忠2000年在该行贷款的时候,按照该行的还款办法,还款日应为每月的借贷日期,但在与夏义忠签订合同时,由于信贷员的疏忽,仍然用还款日为每月25日的合同,并且对合同上的还款日期没有进行更改。而夏在还款过程中,共有44次记录被“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所采集,其中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即每月25日以前还款的有28次,而每月25日以后还款的有16次。也就是说,按照两者签订的合同,夏义忠违约还款的仍然有16次。

  夏义忠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之所以打这个官司,而且是象征性地索赔1元钱。是因为他认为《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实施条款对信贷者来说有欠公正,因为迟到还贷已经被银行方面处以滞纳金罚款,再公布信息进行处罚,是属于二次处罚。

  目前,泰顺法院已经立案,不日将开庭审理,将继续关注。(记者 大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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