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我国第一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15:31 新华网

  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11月29日电  (记者顾玲)记者从28日下午召开的青海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国第一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已由青海省人大常委员审议通过,自12月1日起施行。

  据青海省司法厅副厅长庞顺泽介绍,〈〈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由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
一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庞顺泽说,〈〈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附则。条例结合青海省实际,较为详细地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等。

  〈〈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还突出解决了制约人民调解工作的瓶颈问题,即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补贴费用,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有困难的村(牧)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由县、乡财政予以补贴”。庞顺泽说,条例的颁布施行,将进一步推动和保障青海的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目前已成为我国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被称为新时期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完)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