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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借”女儿之手状告信用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00:00 东南早报

  抵押店面贷款60万为逃避还款责任

  早报讯(记者颜剑虹通讯员倪斌鹭)以母亲未经她同意擅自将她所有的房产抵押给信用社进行贷款为由,15岁的未成年人小柯将集美区某信用社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母亲与信用社所签《抵押借款合同》中涉及她所享有的产权抵押部分的贷款无效。昨日,厦门市集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小柯的诉讼请求。

  原来,小柯父亲早逝,与母亲相依为命,母女共同拥有位于湖里区的一间店面。该店面原为小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小柯的父亲去世后,归其所有的部分由小柯与母亲共同继承。2003年6月27日,小柯与母亲订立析产协议,小柯与母亲分别拥有该店面63.81%及36.19%的产权。

  2004年3月,小柯的母亲为做生意向信用社贷款60万元作为周转金,将该店面抵押给信用社作为借款担保,期限二年。双方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母亲代小柯在该合同上签名。在此之前,为办理抵押手续,小柯的母亲还到厦门市公证处出具一份声明书,保证她申请贷款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也就是小柯的利益,并保证不因该贷款而使小柯的权利受到任何侵害,否则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但是,小柯称母亲未经她的同意,擅自将她所有的那部分房产抵押给信用社,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且母亲借钱并非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而是用于偿还旧债,为此小柯将信用社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母亲与信用社所签《抵押借款合同》中涉及她所享有产权的抵押部分无效。小柯的母亲黄女士作为小柯的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小柯的母亲黄女士作为小柯的法定监护人,对小柯的财产负有管理的职责,作为小柯惟一的抚养人,黄女士的经济收入是小柯生活的惟一来源,黄女士将该店面抵押给信用社,借款作为商业周转金以赚取利润,也是为了维持与改善其与小柯的生活,而小柯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以房产为抵押借款经商的行为,明显超越了她的年龄、智力所能适应的范围,依法应由她的法定代理人黄女士进行代理,而黄女士在公证声明中,也明确承诺申请贷款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因此,黄女士为了小柯利益对属于小柯所有的该部分店面的抵押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所规定的监护人的职责。信用社作为善意第三人也有理由相信黄女士的抵押行为是为了小柯的利益而履行的监护职责。

  法院同时指出,黄女士当初为获得借款,以小柯监护人的身份作出承诺担保,现在为了逃避还款责任却又出尔反尔,以小柯法定代理人的名义,提出自己的抵押行为无效,显然有违诚信原则。另一方面,即使黄女士向信用社借的款是用于偿还旧债而不是做生意,也并不必然损害小柯的利益。因此法院作出判决,小柯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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