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错拿丈夫月票 公交车上被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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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00:27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齐雪芳)“我和妻子的公交月票拿错了,妻子被罚了300元钱!”近日,读者李先生打来热线说。 据李先生介绍,他家住在唐山新区,由于妻子在丰南区某公司上班,而自己在唐山高开区工作,二人均定了长途公交月票。“上周日早上,匆忙上班的妻子错拿了我的月票,没想到下班回家路上在公交车上被查了出来。他们把她带到稽查科,最后被罚300元。”李先
记者昨日上午去唐山公交公司票务稽查科了解情况,稽查科副处长徐绍利介绍,当时,由于该名妇女未拿着自己的公交月票,按照《唐山市公交公司稽查条例》有关规定,应处以700元的罚款,“当时该名妇女说错拿了丈夫的月票,我让她把手机抵押下,然后去拿月票可免收罚款,但当时该名妇女并没回去拿。”徐处长说。 记者在徐处长处看见了几张被没收的公交月票,“按照规定乘客未出示本人月票,除处以罚款外,还要没收乘客所持的他人月票。”记者在这些月票背面的注意事项中看到“此票不准转借、转售、调换。”徐处长介绍,“稽查条例上一般都规定10倍、100倍罚款。一些乘客总是存有侥幸心理,拿着别人的月票上车,我们一般根据乘客态度和经济来源来罚款。”公交公司一般通过司机对乘客进行监督。对违反票务规定的乘客,公交司机打电话通知稽查科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