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与传销"有了法律"分界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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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00:30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闫漪)《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和2005年12月1日相继实施,在开放并规范直销的同时,一如既往地严厉打击传销,最大限度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昨日,记者了解到,随着两部《条例》的相继实施,唐山工商系统也将加大打击传销的力度,唐山市工商局特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广大群众的举报。 2005年11月1日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明确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
据唐山市工商局专业人士介绍,《直销管理条例》还明确,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此外,对提起报酬的比例也作了严格的限制,这就从计酬制度上对直销和传销作了区分。 唐山工商部门一直以来都在严厉打击传销行为,并接受消费者有关的举报,一旦核实清楚立即查办。同时,唐山市工商局特公布两部举报电话:12315和2217398,如发现传销或违规直销行为,欢迎广大群众举报。 相关链接 即将实施的《直销管理条例》还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列人员为直销员:1、未满18周岁的员;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力的人员;3、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6、境外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