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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致死赔20万 山东安全生产条例征集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01:18 青岛新闻网

  生产安全事故致死赔20万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瞒报事故领导要被追责

  早报讯 生产安全事故的死亡者家属获得的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这是《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中的规定。记者昨天从省人大常委
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获悉,该法规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下月30日。

  死者家属至少获赔20万

  《条例(草案)》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死亡者家属获得的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

  《条例(草案)》还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下列七种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种行为包括:对依法应当予以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予取缔或者关闭的;未履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人员死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没有依法履行审查、批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下月30日前提建议

  市民可将意见和建议直接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一号珍珠泉院内;邮编:250011),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联系。联系电话:0531-86082277;86082452;传真:0531-86098762。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05年12月30日。(闵妤)

  访谈

  生产安全事故这样界定

  如何界定生产安全事故?记者就这一话题采访了市安监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林国文。

  记者:生产安全事故怎样界定?

  林国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比如说北京密云县彩虹桥踩死人的惨剧,就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因为其中有组织经营者。而曾在浙江省发生的一次十几个人自发烧香导致火灾的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记者:如果给饭店送外卖的员工在工作途中发生

车祸身亡,是否属于赔付的范围呢?

  林国文:这属于

交通事故,不适用此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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