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军仪仗队获赔10万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01:35 京华时报 | |||||||||
形象被用做商业宣传 本报讯(记者傅沙沙)因名称与肖像多次被用做广告宣传,“三军仪仗队”(中国人民解放军仪仗大队)以侵权为由,向深圳市信禾工艺品有限公司(简称信禾公司)索赔248万元。昨天,这起建国以来首次为维护军队名誉而进行的诉讼暂告一段落。海淀法院一审认定信禾公司侵权,判决该公司赔偿“三军仪仗队”10万元。
法院认为,由于三军仪仗队的特定形象已为公众所认知和接受,信禾公司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三军仪仗队在各种场合的形象用于商业目的,必然导致降低和损害三军仪仗队的对外形象,故法院认定信禾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三军仪仗队的名誉权,并做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