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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肇事 保险公司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01:58 东方早报

  早报驻江苏记者 林佳佳华建文 责任编辑 梁虹

  酒后驾车,肇事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因不服苏州沧浪区法院按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的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日前已上诉至苏州市中院,要求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4月9日晚,蔡鸿生驾驶“苏E91467”轿车行至苏州姑胥桥桥面时,越过道路中心黄线,与正常行驶的金某某驾驶的“苏E45736”出租车相撞。事后,交警部门认定蔡为酒后驾车,应负全部责任。8月,金诉至沧浪区法院,要求“苏E91467”的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承保单位———某保险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蔡鸿生向其赔偿1.3万余元停运损失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去年5月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由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超出肇事车辆20万元的保额范围,故应由保险公司对原告作出赔偿。11月16日,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金某某停运损失费8181元,返还蔡鸿生垫付的汽车修理费、拖车费、停车费等共1.2万余元。

  对此,保险公司表示不服。昨天,其代理律师汪永春告诉早报记者,公司2004年5月与蔡签订了为期1年的车辆保险合同,条款中明确,保险公司不负责因驾驶员饮酒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保险法》第37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下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因此发生的事故赔偿责任”,他说:“酒后驾车当然属于这种情况。”

  据悉,新《交法》规定,原属商业险种的机动车三责险视同强制性保险来赔付,但由于配套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各地对机动车三责险该如何赔付的判决各不相同。江苏省高院今年2月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则明确,无论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都应按强制险予以赔偿,即使被保险人投保的只是商业险。

  “酒后驾车损害公共利益,如果其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免除酒后驾车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会不会变相纵容酒后驾车行为?”沧浪区法院一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苏州尚韬律师事务所袁敏律师则认为,酒后驾车的多寡与是否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没有必然联系,“酒后驾车是客观现象,由保险公司负责对其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并不表示肇事者能逃避罚款、扣分、吊销驾照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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