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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偷走证件冒领存款 储户丢钱责任还得自己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02:19 东北新闻网

  

小偷偷走证件冒领存款储户丢钱责任还得自己负

  小偷把阜新侯女士的存单、身份证、户口簿一起偷走后从银行冒领了8000元,法院判决银行无过错,虽检察机关抗诉,但二审侯女士终败诉

  “在我一点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别人就冒领了我的8000元存款,银行就是有责任。
”昨日,拿到终审判决书的侯女士对记者说。

  侯女士告诉记者,她家有两间门房已经闲有两年了,2004年10月,一个蹬三轮的男子吴某要租这两间平房,侯女士想,反正也是闲着,租就租了吧,哪成想,她这是“引狼入室”呀。

  存单到期 可少了8000元

  今年3月份,侯女士的一张1.2万元的定期存款单到期了,当侯女士拿着存款单到银行取钱时,银行方告诉侯女士,存单上只有4000元钱了。侯女士听后大吃一惊:怎么人少了8000元呢?银行方面经过查询告诉侯女士,在2005年1月时,侯女士的丈夫取走的。侯女士立即给丈夫打了电话,丈夫却说:“我怎么会自己去取钱了,再说了,我要是取钱了也不能瞒着你呀!”那这8000元钱是谁冒充丈夫取的呢?从银行出来,侯女士就来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经过警方侦查,在侯女士家租房住的吴某有重大的嫌疑。经警方询问,吴某交待了将侯女士家的存单、侯女士的身份证和她家的户口簿偷走后到银行取出8000元,后又将存款单、身份证及户口薄放回到原处。

  案发后,吴某被依法处理,但侯女士始终认为银行在这件事上存在严重的失职,在吴某领取存款时没有认真核对领取人身份的情况下便将存款支付,从而使她遭到损失。在与银行方面多次交涉没有结果后,今年10月份,侯女士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银行赔偿8000元的损失。

  银行方面称证件齐全支付无过错

  该银行方面在法庭的答辩中称,当时工作人员办理储户取款时,储户的手续完全符合《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核对了存款及代理取款人的身份证明,不存在过失。原存单、身份证、户口簿同时落到他人手中,这些又可以作为取款时的完整手续,故原告对此应自己负责。银行方面没有责任。

  法院认为侯女士自己担责

  10月29日,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开放审理了此案,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侯女士在银行存款,银行给出具了存单,双方即签订了一份储蓄合同。根据《诸蓄管理条例》第29条的规定,未到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身份证明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储蓄机构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身份证明所用材料和记载的内容是否符合身份证明管理部门的规定,本案中的吴某盗窃取了侯女士的存款单、身份证、户口簿,也就是取代了侯女士支取存款的全部手续。银行在验证了吴某拿的这些证件的真伪后,按规定为吴某支取了8000元的存款。所以银行方面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原告存款被冒领的责任。因为侯女士没有对存款单、身份证和户口薄妥善保管,才让吴某盗窃而冒领了存款。侯女士负有全部责任。

  一审判决后,侯女士不服,提出上诉,而检察机关也认为银行方面有过错,进行对此案件抗诉,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太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阜新市太平区法院于11月19日再次开放审理后,法官们认真仔细地查阅了有关储蓄方面的规定和《储蓄管理条例》,最后,驳回了侯女士的诉讼请求,存款被冒领的责任应由侯女士来承担。 ( 辽沈晚报 蔡红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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