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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缺氧患者中途死亡 转院去治疗医院不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04:35 东北新闻网

  患者李某从兴城前往北京治疗途中死在了120救护车上,死者亲人以氧气中途用尽导致李某死亡,将兴城市人民医院告上法庭。兴城市人民法院11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死在医院救护车上,不是医院的医疗侵权行为所致,同时驳回死者家属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救护车缺氧 患者中途死亡

  马素珍老太太介绍,儿子李某患中度肝硬化于2004年9月29日在兴城市人民医院住院。10天后,在医院主治医生的随同下,用兴城市人民医院120救护车拉李某前往北京转院救治。

  当救护车行驶到京沈高速公路河北唐山市滦县服务区附近时,李某说:“怎么把氧气给我断了?”此时随行医生才发现氧气没有了。见此情景,医生和李某亲属急忙向唐山市公安局“110”求救,可等到氧气送到,李某已经停止了呼吸。

  马老太太认为,儿子在兴城市人民医院住了10天院,病情医院非常清楚,根据现有的医学技术水平,儿子的病没有导致死亡的可能。在转院途中出现断氧,病情危险,没有抢救,属于医疗事故。儿子在住院后因腹压增大,连续用氧、不能离开氧气,在转院途中出现断氧导致李某死亡,氧气断绝后不能补充,属于对医疗器具使用中出现过失,为非医疗事故责任。儿子的死亡给年迈的老母亲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为此她将兴城市人民医院推上被告席,要求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共计96500元。

  转院去治疗 医院不同意

  

  针对马老太太提出的赔偿要求,被告兴城市人民医院称,原告在诉状中所陈述的与当时事发的真实情况不相符,其讼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李某的死亡原因,在其尸体已被家属火化无法鉴定的情况下,主观臆断是医院所为,并界定是医疗事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死者李某从医院去北京并不是原告所认为的“转院治疗”,死者没有与医院履行任何转院手续,是在其家属单方决定下去北京外诊的。医院提供的“120”救护车也是由其家属的同事出于私人关系向医院借用的。从法律上讲,死者在外诊阶段与医院形成的是一个借用车辆的法律关系。况且在其家属要求外诊情况下,医生对李某病情及可能出现危险及后果已告知清楚,因此从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角度上看,医院也没有违约之处。原告让医院对死者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是没有道理的。

  ( 辽沈晚报 冯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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