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能否买卖——执行难引发的社会问题受到法律界人士关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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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05:00 舜网-济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9日电(记者陈菲)判决书能否买卖?日前,在中国法学会举办的“如何认定买卖判决书的性质”座谈会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政法大学等的专家学者针对一系列焦点问题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张甫旗:
不反对,不提倡,要加以规范 以学者身份应邀座谈的张甫旗认为,针对买卖判决书的现象,张甫旗主张不反对,不提倡,要加以规范。不反对,是因为目前我国的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不提倡是因为判决书以及判决书所确认的权利不是普通的商品,不适宜拿来叫卖。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桂明: 有损司法权威应该禁止 陈桂明认为大多数出卖判决书的人,目的在于通过出卖来炒作,引起公众关注。这种行为有损司法权威,对其禁止是有益的。陈桂明建议,应通过立法的方式禁止买卖判决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邱本: 加以规范完全可以提倡 邱本认为,如果判决书没有得到执行,也不允许当事人通过转让债权的方式来实现债权,这种做法是没有道理可言的,只要通过法律对此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完全可以提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