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撤销581廉政账户 以后将直接上缴纪监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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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05:20 兰州晨报 | |||||||||
本报讯 (记者郝冬白) 11月29日,记者从省纪委了解到,我省二次设立的“581”廉政账户已经被撤销。 随着反腐倡廉各项法规的日臻完善,根据工作形势的发展,省纪委决定撤销在全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各个储蓄网点设立的“581”廉政账户。今后,各级领导干部对拒收不了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要按照有关规定,直接上缴纪检监察机关。
两次设立“廉政账户” 我省第一次设“廉政账户”是从2001年6月开始,当时,我省学习南方部分省市的做法,在全省开通代号为“581”的账户,谐音“我不要”。截至2003年8月,账上只收到40多万元的“贿款”。省上觉得其作用不明显,加上中央对此也没有统一的规定,便在2003年把该账户撤销了。 第二次设“廉政账户”是从2004年 7月8日开始,甘肃省纪委、监察厅向各市州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下发了《关于对领导干部已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收交办法的通知》,决定向社会开通全省“廉政账户”。消息公布后,各市州相继部署,并通过媒体公布了全省统一“廉政账户”。 各界关注“廉政账户” 据了解, 设“廉政账户”的目的是为给犯错误的领导干部留一条出路,在他们思想斗争激烈的时候,“廉政账户”可以起到辅助的作用。 我省两度设立“廉政账户”的举措,引起社会各界极大关注。支持者认为此举已经对一部分人产生了心理触动,激活了他们心中尚存的改邪归正意愿,并为他们提供了一种主动免罪的机会。 反对者认为,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受贿罪立案标准是5000元,5000元以下如果情节严重,也应以犯罪论处。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有罪还是无罪,主动交出赃款是减轻还是免除处罚,都应当由审判机关依据法律和事实来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