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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新交通草案 认为“官松民紧” 有失公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06:20 东方今报

  行人与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开车打电话将受到什么处罚……昨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开始分组讨论审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简称《草案》),与会人员就各个热点问题展开激烈讨论。据了解,《草案》将在本周五审议是否通过。

  罚款不是处理道路交通安全的唯一法门

  处罚条款有点多了

  “这部《草案》的处罚条款过多,对于违规行为应当以教育为主。”戚建庄委员的观点赢得了许多与会人员的赞同。

  “我查了一下,这部《草案》一共9章67条,其中有130多个罚款事项,好像遇到交通违法,除了罚款就无计可施了,这种手段太单一。”岳修武委员建议,应当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对那些无关大局、不影响他人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采取教育为主的方式,“千万不能使人感到只有罚款才能处理道路交通安全问题”。

  “干脆不叫《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好了,都可以改称《河南省道路交通处罚条例》了。”毛引端委员谈了自己对《草案》的感觉。根据他的统计,整个《草案》共有19条规定包含处罚内容,涉及200多种行为,处罚条文占了草案近30%的篇幅。毛引端认为,对于一些情节较轻的行为,可以警告,不必事事罚款。

  盯百姓盯得紧,对“官”要求不够严

  个别条例有失公平

  “《草案》对老百姓‘盯’得很紧,也要对执法主体严格要求!”卫斌委员说。岳修武委员也表示,这部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个别地方欠公平,比如它把各项违规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都写了进去,怎样处罚也都有了,但对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诸如乱指挥、乱收费等行为怎样处罚却没有写进去,“这样的规定明显有失公平,让普通老百姓难以接受!”岳修武还说,如果一部法律的规定,只是倾向于一个方面,而对另一方面只字不提,这明显有失公平。

  毛引端委员建议,对于这些细节问题,一定要以人为本,把各种因素都综合考虑进去。

  执法界定是个难题,解决不好,形同虚设

  部分条例落实有困难

  关于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要罚款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夏清成说,这条规定很好,但执法时如何界定是个难题,如果解决不了,这一条会形同虚设。

  而对长期占用超车道的处罚规定,贾廷寅委员认为应该处罚,但是怎么发现并处理很难解决,民警总不能跟着每一辆车吧?

  草案规定

  人车责任酌情划分 《草案》第44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有证据证明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减轻90%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减轻60%到80%的责任。

  疲劳驾驶罚款200元 《草案》第58条第2款规定,连续驾驶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时间少于20分钟,要处200元罚款。

  残疾人不能从事营运 《草案》第36条第10款规定,残疾人机动车不得从事营运。

  长期占超车道扣驾照 《草案》第58条规定,在高速路上长期占用超车道的,除罚款200元外,还可以并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机动车驾驶证。

  启用停车场不得改用途 《草案》第18条规定,投入建设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改为他用。

  开车打电话罚款200元 《草案》第58条第1款规定,拨打、接听电话,观看电视影响安全驾驶的,罚款200元。

  新建道路标牌要到位 《草案》第16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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