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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臀事件”爆出伤害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07:09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胡晓)面对故意伤人的指控和7万元索赔,22岁女青年王丹(化名)怒斥对方先摸了自己的屁股进行性骚扰,而且对方右手残疾也不是这次纠纷造成。昨天,大渡口区法院判决两被告王丹及其姨父赔偿原告医药费694元,故意伤害罪不成立。

  称冤枉被打右手致残

  2004年5月27日,七旬退休人员吴刚(化名)路过大渡口区革新村一巷道,王丹和其姨父正站在此处交谈。忽然,王丹觉得屁股被人摸了一把,于是立即转身,看到刚从自己身后经过的吴刚,并怒斥其耍流氓。

  面对王的斥责,吴矢口否认并与其对骂。王及姨父和吴发生抓扯,引来大量行人围观,混乱中双方均受轻伤,事后曾到派出所进行过解决。吴刚以被二人冤枉打伤,导致右手活动能力受限致残为由向派出所报案。随后,大渡口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诉讼,吴刚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二人赔偿损失共7万余元。

  法庭判决致残证据不成立

  此案曾于10月底在大渡口区法院开庭,双方在庭上几度大声对骂。被告之一王丹流着泪在法庭上称自己冤枉,本来被人骚扰在先,反而被“老流氓”吴刚倒打一耙。

  听到对方这样的称呼,吴刚当场称自己是退休干部,不可能做出摸妇女屁股这样令人不齿的事情,对方是对他进行人身攻击。被告二人要为无故冤枉他、并打得他右手致残负法律责任。

  被告出示了一份吴刚于1994年办理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证明他曾在1958年8月20日右手因工受伤,所以他的手并非是这次纠纷中致残。吴刚称,该表是当年自己为了病退而找人造的假病历,是不真实的。自己被打前身体健康,但现在右手出现神经萎缩,失去部分活动功能,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法庭让吴刚出示相关医疗费用收据时,他只提供出600多元的收据。

  法院审理认为,吴刚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其右手致残是被王丹二人打伤,因此不支持他7万元的索赔要求,判决王丹二人赔偿其医药费694元,被告故意伤害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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