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炮弹壳卖钱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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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07:09 重庆时报 | |||||||||
本报讯(记者石峻峰)明知加农炮榴弹壳是赃物,仍两次予以收购。日前,经大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大足县农民文兴明被法院以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52岁的文兴明系大足县邮亭镇天福村村民,2003年6月初,他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每斤5元的价格从四川泸县钟某处收购新的加农炮榴弹壳35枚。文将这些炮弹壳运回大
法院审理认为,文兴明在明知加农炮榴弹壳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收购赃物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酌情从轻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