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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新增三类困难人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07:12 扬子晚报

  由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修订通过的新《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05年12月1日,也就是明天开始施行。新老条例相比有很多关乎民生的变化。昨天,参与修订《条例》的专家之一、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范广美,就这些变化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不要受援助人掏一分钱

  按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法律援助将由原来的“有减有免”变成完全的免费服务。

  那么,法律援助的经费和人员如何保证?范广美介绍说,新《条例》中专门有条文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而省一级必须依法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目前,完全的政府购买律师服务还做不到,政府能做的是为进行法律援助工作者提供办案经费,如路费等,还有办案补贴。各相关部门则要按规定减免查询费、证明费、复印费等费用。总之,受援助人不需要在这些方面掏一分钱。”

  困难人群受援范围扩大

  新《条例》的受援范围大大扩大,更多的困难群众被纳入了法律援助的大伞下。新《条例》中由于经济困难而具备申请法律援助资格的人群由5类人扩大到了8类人。新增加的3类人分别是: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同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见义勇为、超“低保”均可受援

  不满足“经济困难”标准即超过当地“低保”线的人群,并非就彻底被排除在了法律援助范围之外。新《条例》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无需经济上“达标”就可享受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主张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值得关注的是第三种情况,这一条是新加的,而在讨论时,是否加入这一条有争议。”范广美对记者说。“争议的原因是怎么界定。见义勇为还好说一点,‘保护社会利益’就笼统了。比如救火救灾、抗洪排涝,还有揭露犯罪等等,都可以算是保护社会利益。到最后大家还是认定,加入这一条,能弘扬社会正气,积极意义大。”

  新《条例》中还有这样一段话:申请人因遭遇突发性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查认定(是否具备受援资格)。

  “这一段话非常重要。它确保的是收入虽然高于‘低保’,但却付不起法律服务费用的人群的利益。”范广美说。“比如现在比较多的因突发事故‘一病致贫’的情况。如果一个人因医疗事故导致了白血病,要起诉医院获得补偿,但光治病就已经把钱花光了,那即使他每月工资超过了‘低保’线也可申请法律援助。”

  申援也可“特事特办”

  “法律援助程序是相当规范的,一般来讲必须先审查再援助,但这次新《条例》加入了‘特事特办’的情况。”范广美告诉记者。他指的是新《条例》第二十三条: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服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报请法律援助机构审查:(一)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二)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三)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的。“新加这一条也是考虑了一些具体情况。比如受害人躺在医院急需‘救命钱’,需要立即用法律手段讨要赔偿的;再比如,讨工资的如果60天内没申请劳动仲裁就不能起诉,如果当事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期限已经快到了,不立即进入法律程序就要‘过期不问’时,新《条例》的这一条就适用了。”范广美说。本报记者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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