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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开电话银行 储户存款“飞”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07:16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法院一审判决:银行赔偿储户存款13100元及相应利息

  银行擅自为储户做主,开通了“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业务,导致犯罪嫌疑人成功将储户的13100元存款盗取。储户多次要求银行给予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将银行告上法庭。昨日,武侯区法院一审判决:某行磨子桥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郝绍琼存款13100元及相应利息。

  储户:13100元存款“飞”了

  据原告郝绍琼称,2004年12月16日,她在某银行磨子桥支行取款,使用密码无法进入,挂失后到银行进行电脑查询,发现卡上原有存款13100元(其中10000元以定期1年存入银行)被人提走了。她从银行得知,从11月20日24时到以后的3天,这笔钱被人分批通过电话银行把未到期的定期存款转为活期后,又通过网上银行为65部手机付话费的方式提走。

  郝绍琼说,该银行网公开的《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规定客户如需利用本网站提供卡卡转账、自助缴费、网上支付等服务,需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发卡行指定营业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而她从未申请过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的功能,也未设置过电话银行使用的查询密码。因此,她认为,自己的定期存款在24小时内被人使用查询密码通过电话银行转为活期,这违反《储蓄管理条例》规定。故请求法院判令某行磨子桥支行赔偿她存款13100元及相应利息。

  银行:储户泄露密码造成存款被盗

  被告某银行磨子桥支行辩称,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符合相关规定,郝绍琼申请使用“阳光卡”应当理解和遵守阳光借记卡章程和申请使用阳光卡需知,并对密码负有确定的保密义务。银行的营业场所符合安全要求,郝绍琼不能将其对账号与密码的保密义务转移到银行,发生存款丢失的关键原因,是郝绍琼将卡号和密码泄露,因此银行对此无过错。

  焦点:责任是不是“擅自做主”?

  经法院查明,2001年9月12月,郝绍琼所在单位为她办理了阳光借记卡,以便发放工资。郝绍琼在长期使用该卡存取款时,一直使用初始密码。2004年11月20日,郝绍琼到某行磨子桥支行将10000元以定期1年的方式存入阳光借记卡,同时更改了密码。但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将郝绍琼所存的13100元提走,而且还更改了阳光借记卡密码。

  郝绍琼发现卡上存款被盗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该案正在侦查之中。由于该案至今未破,郝绍琼遂以银行应对存款的丢失负赔偿责任为由,起诉银行。

  法院认为,造成郝绍琼存款丢失的责任究竟在郝绍琼没有对银行卡密码尽到保密义务,还是在银行未与客户签约而擅自开通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功能服务,成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

  判决:银行“擅自做主”应当赔偿

  法院认为,虽然阳光借记卡自身具有消费、转账、代缴费、自助银行、网上银行等多项功能,但并不意味着持卡人郝绍琼必须无选择地接受银行提供的各项功能服务。而郝绍琼并未在银行网点申请办理签约,开通定期存款自助转存活期存款、卡卡转账、自助缴费、网上支付等功能服务。

  某行磨子桥支行在未与客户签约,申请开通上述功能服务的情况下,自行为不知情的郝绍琼所持银行卡开通上述服务功能,并在犯罪嫌疑人使用郝绍琼所持阳光借记卡卡号和密码发出服务指令时,未严格按照特别约定履行审查义务,使得犯罪嫌疑人轻易地利用银行提供的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服务功能,成功地将存款由定期转为活期并转账支付,其责任在银行而非郝绍琼,由此而发生的存款丢失应当由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某行磨子桥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郝绍琼存款13100元及相应利息。

  记者庞山岚宋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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