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经营“个体”叩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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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07:30 大众网-生活日报 | |||||||||
生活日报11月29日报道记者刘玉波彭德秋 “在出租汽车市场经营主体上,不应搞统一模式,不应搞市场封闭,只要符合资质条件,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都可取得进入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的资格。”今天,济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家美在向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汇报《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时作上述表示。如果这一建议最终获得通过,济南市
王家美副主任委员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目前,出租汽车的管理面临着一些矛盾和问题: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对行业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驾驶员之间、驾驶员与乘客之间的利益诉求需要得到调整、规范。为此,在草案的修改过程中,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济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作了多处修改。 济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指出,目前,出租汽车行业经营存在着公司经营和个体经营两种主要模式。从现实情况来看,公司经营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便于政府组织管理;个体经营抗风险能力弱,政府的管理有一定的难度。但在草案修改过程中,济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政府的管理目标不应当就是为了便于管理,而是应当把提高整个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质量作为管理的重点。在出租汽车市场经营主体上,不应搞统一模式,不应搞市场封闭,只要符合资质条件,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都可取得进入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的资格;只要是合法经营,都应得到政府良好的服务,其合法权益都应得到切实保障。 济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政府的职能就在于规范市场主体,引导并维护公平竞争。因此,在二次审议稿“资质管理”一章,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种经营模式的市场准入条件均作出了规定,同时取消了原草案对驾驶员条件中必须有“本市”驾驶证的限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