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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购物被绊倒商场负六成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08:49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记者曹晶晶实习生毛锦萍通讯员天法宣)一名七旬老婆婆去商场购物,不料被商场过道的货物绊倒,造成右腿粉碎性骨折。老婆婆状告商场老板,要求赔偿损失。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商场承担60%的责任。

  2004年10月9日上午,陈婆婆到位于先烈东路沙河西街的惠××货仓连锁商场购物时,被货物绊倒致伤。后被越秀区正骨医院诊断为右腿粉碎性骨折,花去医药费、住院费等共
18656.13元。因协商未果,陈婆婆只好将商场老板纪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各类损失25051余元,其中包括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被告纪某某则认为:陈婆婆跌倒是其自身原因,其跌倒是由于行动不便导致,商场已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被告在本案中未能举证证明其商场的地板、货物通道已有足够的安全保障。同时,从原告伤愈后仍能自由走路而不需人扶看,被告称当时原告因行动不方便而跌倒,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被告应对原告的伤负60%的责任。原告因为年纪较大,在商场购物时对自身安全注意不够,也是造成其跌倒的原因之一,故原告应负40%的责任。此外,法院还驳回了陈婆婆5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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