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七与135名原职工的纠纷案 一审出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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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09:47 石家庄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张瑞谦通讯员张丽)近日,桥东区法院对棉七与百余名原职工生活补助费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棉七补发135名职工生活补助费56.6018万元(本报8月31日曾有报道)。 马某等135人自1985年至1993年陆续到原石市第七棉纺织厂参加工作,并于1994年12月与企业签订了10年的劳动合同。1998年7月1日,该厂改制为石家庄棉七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桥东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由原国有企业性质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双方劳动关系仍继续履行至合同终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原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12个月。国有企业转制未变更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至转制之日。原告以每月210元为标准支付被告终止劳动合同的生活补助费,与原告在岗时的工资标准不符,原告应按每月726元的标准补足被告的生活补助费。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