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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要给农民工补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10:00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扬)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责任单位,必须在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资金预留账户》;凡将工程款违规支付给“包工头”,而“包工头”携款逃跑的,农民工工资由违规单位再行支付。昨天,本市召开做好清欠农民工工资暨冬季施工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副市长刘志华在会上讲话。

  市建委负责人表示,为了从源头保障劳务费支付资金的落实,今后对于建设资金不
落实、或已竣工程长期不结算以及劳务费支付率不足95%的,不予核发开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据了解,按照要求,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责任单位,必须在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资金预留账户》,按照企业施工项目合同额,提取一定资金存入账户,以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凡是违反规定,将工程款支付给“包工头”,而“包工头”没有足额发放或携款逃跑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由违规单位再行支付。

  刘志华在电视电话会上强调,本市已解决了2002年以前农民工工资30亿元的历史拖欠,2003年和2004年农民工工资都是100%支付,今年也要确保100%支付。市建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各级建委、劳动和公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密切配合,对突发事件都要及时赶到现场,共同协调解决。(相关报道见第五版)

  网络编辑:李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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