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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索取巨额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10:03 武汉晚报

  丈夫带小姐回家嫖宿

  妻子索取巨额赔偿

  信任的丈夫,竟然将小姐带至自家另一住处嫖宿,无法容忍丈夫的这种背叛行为,艾女士决心结束这段近20年的婚姻。

  艾女士与丈夫贺某约定:丈夫在婚后分得的一套位于闹市区的门面,每月约四千元的租金由艾女士收取,共计10年。十年内若丈夫出售该门面,则房款收益由她享有。双方将这一条款写入了离婚协议书,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

  但现在,丈夫的一个好友认为这种约定太苛刻了,有效性值得怀疑。

  说法:

  嫖宿虽不属于法定过错赔偿的情形,但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可以约定赔偿。夫妻在进行此种约定时,应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进行。如果约定赔偿数额、赔偿方式等不合理,则法律不会予以保护。

  本案中,贺某虽有过错,但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的责任应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从各地法院对离婚赔偿请求的判决来看,赔偿数额往往十分有限。贺某可与艾女士协商要求降低,若协商不成,可起诉请求法院通过判决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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