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供传销最高可罚5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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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10:07 金羊网-新快报 | |||||||||
禅城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暂行规定》12月1日起施行,屋主知情与否均可照罚 新快报讯(记者宋欣)昨日,记者从禅城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上了解到,无论知情与否,屋主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的,除将被没收违法所得之外,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出租屋是传销活动的主要场所,加强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对于打击传销活动的成败至关重要。禅城区工商局副局长王鹏介绍说,“按‘谁获利、谁负责’的原则,出租屋主既然有权利收房租,就要负起管理的责任”, 另外,“查获的传销人员如何处理是亟待解决的难题之一”,林国善说,仅仅教育、遣散解决不了问题,今后将按照规定对组织策划传销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重罚,普通的参加传销的人员也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日京/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