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首查权”交给纳税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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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10:30 北京日报 | |||||||||
据新华社大连11月29日电(孙军珍王杜)大连市地税局今年在对所辖企业的纳税检查中,将“首查权”交给纳税人。 据了解,以往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实施纳税检查时,只要提前向纳税人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其后便可以进驻检查。如果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存在应缴未缴的税款时,除按章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以外,还要进行罚款。而从今年开始,他们在向纳税人送达“税务检查通知
网络编辑:李亚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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