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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首查权”交给纳税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10:30 北京日报

  据新华社大连11月29日电(孙军珍王杜)大连市地税局今年在对所辖企业的纳税检查中,将“首查权”交给纳税人。

  据了解,以往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实施纳税检查时,只要提前向纳税人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其后便可以进驻检查。如果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存在应缴未缴的税款时,除按章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以外,还要进行罚款。而从今年开始,他们在向纳税人送达“税务检查通知
书”的同时,增加了“自查提醒通知书”和“纳税自查情况报告表”两种文书,给纳税人3天时间进行自我检查,然后税务机关再进行检查,对纳税人自己检查出来的问题,不再进行罚款处理,只征收税款和滞纳金。

  网络编辑:李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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