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住院自缢 医院被判赔2万余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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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11:09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据新华社成都11月29日电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5日宣判一因精神病人住院期间自缢身亡而引发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彭州市某卫生院被认定应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483.88元。 2004年2月25日,曾某因精神多疑和自伤行为,被送往彭州市某卫生院诊治,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医生开具处方单一级护理、防自杀,并由医护人员进行护理。当日下
医院则认为对曾某的诊断正确,治疗措施适当,曾某只是在短暂脱离医务人员视线范围的情况下自缢于床头,已超出了一般人所能预见的情形,有一定的意外因素,故认为其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案件审理中,经被告申请对曾某的死亡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认为医院对曾某的精神分裂症、头部外伤诊断成立,曾某自缢行为与精神分裂症症状直接相关,医院在医疗行为中对死者的病情及自杀危险性评估有误,且未对法定监护人正确告知,故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