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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推动器官移植法出台 灰色地带问题有望消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11:22 《财经》杂志

  本刊特派记者 季敏华 发自菲律宾马尼拉

  本刊记者 张映光 发自北京

  透明度与加快立法

  11月7日至9日,就在禽流感的扩大和蔓延让各国忧心忡忡的时候,一场同样涉及人类医学与卫生发展的重要会议,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世界卫生组织(WHO)分部举行。与会者包括来自WHO所有成员国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人,中国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则被推选为此次会议主席。

  这样的安排似乎蕴涵意义。WHO日内瓦总部代表卢克诺埃尔(Luc Noel)特别表示,对中国在器官移植问题上“清晰的承诺”尤感兴奋。

  他所言之“承诺”,是中国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会上透露,“将推动中国器官移植条例的出台,规范来自死囚的器官供应管理,整顿器官移植医疗市场,推动亲体供器官的临床应用和法规建设。”

  马尼拉会议上,黄洁夫进一步透露,中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下称条例)已于今年8月起草完成,此次国际大会后,将在卫生部内相关司局进一步讨论,并做必要修改后上报国务院。

  《财经》独家采访了此次器官移植国际大会和中国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他表示:条例出台后,长期为国际关注的中国器官移植中的“灰色地带”问题有望逐步得以消除,中国在器官移植领域的“国际形象”将会得到改善。

  据卫生部统计数据,1993年至今,中国共实施了59540例肾移植、6125例肝移植和248例心脏移植,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仅去年一年的肝移植手术达到2700多例,肾移植手术近6000例;加之骨髓移植、角膜移植以及其他脏器的移植手术,全年的器官移植手术已近万例。中国在器官移植临床数量的排名,在世界上仅次于美国。

  器官移植曾是人类长久的梦想,亦属尖端技术和医学理论的结合产物,被誉为“21世纪医学之巅”。这项技术在上世纪70年代的中国已有临床尝试。进入90年代后期,中国器官移植发展迅速,现已进入临床应用阶段。但同时,迄今中国医务人员和学者在器官移植方面的临床实践以及临床研究成果,仍未出现在国际公认的学术刊物上,这意味着中国的器官移植技术并未得到世界范围的认可。

  导致这一现状的直接原因,是中国的医学界一直无法说明手术的供体来源、信息不透明以及回避参与器官捐赠的伦理问题。这也许可以解释,为什么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今年7月世界肝脏移植大会上的发言会引起轰动——国际器官移植学术界给予了极大的认同。

  在那次会议上,黄洁夫代表中国政府首度正式承认,目前中国大多数移植器官来自于死刑犯。但他同时指出,中国政府严格遵循世界各国普遍遵守的伦理学原则,并有根据中国国情和文化背景指导器官移植的相关理论;摘取死囚器官的原则是征求死囚或者他们家属的同意,并且对死囚实行人道主义待遇。近年来,中国政府也积极推动“利他主义”行为,鼓励亲体和活体提供器官。

  供体争议

  WHO对中国在有关死囚供体问题上增加了透明度表示赞赏。同时,WHO官员诺埃尔也表示,国际上普遍认为死囚并不是合适的器官供体,“我们不希望器官移植与死囚存在过于紧密的联系……采用死囚器官必须依据严格的法规”。黄洁夫副部长也就此表明了中国卫生部的态度。

  上个世纪90年代,由于技术的突破,中国的器官移植手术以每年超过1000例的速度扩大。1993年到2002年的十年间,中国肾移植的增长率为322%,美国为141%;年均增长率达到14%,美国为4%。

  人口众多的中国很快呈现出一个潜在且庞大的器官移植市场,而器官移植所需供体的来源不足,旋即成为突出的矛盾。来自卫生部的数据显示,中国目前约有150万尿毒症病人。如果以发达国家肾移植的比例测算,中国肾移植的需求每年为5万例,而目前每年实际手术仅6000例。

  形成如此反差的最主要因素是肾源匮乏。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的器官移植中的活体来源不到5%,95%以上的供体是尸体,而尸体几乎全部来自死刑犯。1984年10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和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和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成为迄今对死刑犯器官供体来源的惟一的司法性文件。

  该文件规定,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死刑罪犯自愿、死刑犯家属同意利用的——其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据一家大型医院器官移植中心的负责人介绍,一般情况下,器官移植的程序是:医院与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联系,提出需要器官供体的申请;公安机关通知医院去领取供体;医院取得供体后在当地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至此,医院即可对器官加以利用。

  但另一方面,这部实施了20多年的暂行规定仍旧少为人知,其具体执行情况也并未为外界真正了解。有法律专家指出,暂行规定的实施需要更多的外界监督,大量操作也需摆脱某种“不透明”的状态。

  人民网曾报道,2000年5月,江西农民付某被执行枪决后,其肾脏被当地法院私下卖给江西某大医院。付某的父亲在得知后因悲愤自杀,姐姐则对当地法院提出起诉。2003年9月,甘肃某看守所未经死刑犯同意,在行刑后将其器官进行“捐赠”的行为被媒体曝光。该看守所负责人事后承认,并没有该名死刑犯自愿捐献器官的书面材料。经法院判决,看守所向该名死刑犯的家属赔偿2000元。

  对于利用死刑犯器官实施移植,伦理学界、医学界和法学界始终存在争论。从器官严重短缺的现实出发,有观点认为,不利用死刑犯器官不仅是一种浪费,也等于拒绝了给予死刑犯临终前一个忏悔机会。但同时,对死刑犯器官的利用必须严格程序和操作规范,避免因欲获取器官而判死刑的情况。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器官移植中心主任何晓顺则表示,死刑犯供体来源没有必要遮掩,况且在信息时代也不可能遮掩得了。现存的主要问题在于没有规范,“如果我们有相应规范,在家属或捐赠人认可的情况下,也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本文原标题为器官移植:加快规制的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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