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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批转《意见》自备水须缴处污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12:56 兰州晨报

  省政府批转《意见》“自备水”须缴“处污费”

  本报讯(记者梁峡林)为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省政府办公厅日前批转了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等4部门《关于加强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自备水源用户必须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且按其用水性质,执行与自来水用户相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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