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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快评:七台河矿难:矿主下井了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14:20 金羊网-羊城晚报

  □王琳

  11月27日,黑龙江省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发生爆炸,最新的报道已确认146人遇难,另有5人下落不明。

  如果我们忽略去岁以来特大矿难频仍,种种整治措施早已三令五申的事实,我们的
评论就会停留在“进一步明确”、“进一步强调”和“进一步打击”等陈词滥调上。

  我感兴趣的并不是“领导批示”或之后的种种整治措施重又雷厉风行起来。我只想知道:这林林总总的举措在新的矿难发生之前,是否得到了施行。如果空有三令五申却未有实质行动,举措虽多于矿难的预防又有何益?

  就在三个月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草案)》。《规定》的“特别”之处就在于其明确规定了“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轮流带班下井”。

  二十天前,国家发改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文,要求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并对下井带班制度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

  这个被称为“矿主下井防矿难”的特别举措,一度颇令人期待。七台河矿难的发生至少可以让人警醒,别急着要求政府再来些什么新的“举措”或“特别规定”,先问问黑龙江省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他们的矿主“轮流下井”了吗?

  当然,要钻钻“特别规定”的空子是件轻而易举的事。比如“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本身就不与“矿主”划等号。“负责人”可以是表面的,是实质矿主的“替身”。至于“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范围更广,下井的“组长”、“队长”、“班长”自然也能称之为“管理人员”。矿主仍然可以与不安全的井下绝缘,希望借矿主下井,进而逼迫矿主在珍重自己生命的同时做好做足安全措施,只是制度的一厢情愿。

  七台河矿难在带给我们无限悲伤的同时,更给了我们一次对照检查制度施行和制度漏洞的机会———尽管我们并不希望这样的机会降临。二十天前的这份文件也强调“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将对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加强检查监督,还将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通报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他们检查了吗?

  文件也特别强调,“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在追究矿长、区队长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七台河矿难时的当班带班人员是谁?他们的责任将如何追究?这些尚待挖掘的事实,都是比“领导批示”更重要,也是更有价值的新闻。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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