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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党员追讨万元欠薪十年 无奈中求助党组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14:48 南方都市报

  党员讨薪求助党组织

  有关专家称属全国首例,深圳中院认为公民权利应付诸法律程序

  一笔补发工资一“拖”就是10年。身为中共党员的深圳市民郭五洲能否依据去年颁布实施的《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党组织追讨这笔欠薪?前不久,这
道全新的课题摆在了罗湖区桂园街道党工委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面前。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王贵秀教授称,这是《条例》实施以来,首次听到党员正式向党组织申请保障党员权利的个例。

  应郭的要求,桂园街道党工委先后两次向深圳中院党组发函询问。深圳中院认为,追讨欠薪及有关法律诉讼属于公民权利范畴,如果郭五洲不服中院终审判决,可向省高院甚至最高院申诉,也可通过检察机关抗诉。

  郭五洲是今年6月向自己所属的桂园街道党工委求助的,他希望党工委按照《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实施组织监督,讨回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福利及赔偿金(该金额系其个人要求未获法院认可)共计80余万元。

  郭五洲根据的是《条例》第13条规定: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这也是去年9月22日中央颁布实施《条例》以后,桂园街道党工委接到的首例党员求助。今年8月8日,桂园街道党工委正式向深圳市中院党组发出了《关于通过组织渠道转呈处理党员权利保障有关请求的函》。桂园街道党工委转呈此函的依据是《条例》第26条规定,即党组织对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党工委书记李瑞琼说,“他是我们这里的党员,既然他有这个请求,我们就得这样做。”

  万余欠薪纠纷

  追讨长达十年

  郭五洲向党组织求助源于他与深圳市建筑设备材料进出口总公司(下称总公司)之间长达10年的劳资纠纷。

  郭称,1994年3月他被总公司从深圳派往海南省儋州市,负责筹建海南石场。在1994年7月起到1995年3月调回深圳期间,他被告知有9个月工资和一年的奖金要“回总公司发”。后来经过审计,总公司称其“经营期间造成企业亏损43.3万元”。1995年9月26日,他要求补发拖欠的工资及奖金,总公司认为“造成严重亏损,按规定只能补发基本生活费”。经过郭向政府信访部门投诉,总公司作出处理意见:工资计发合计19089元,由总公司替海南石场代发。郭五洲认为“代发”二字“混淆是非”拒绝领取。

  2000年9月19日,他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郭称其1993年12月29日与总公司签订首份劳动合同,当时他和总公司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甲方(即总公司)每月1日为发薪日,超过此日期,甲方从第六日起按拖欠乙方工资数额的1%赔偿乙方。按此计算,请求裁定总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福利、拖欠工资的赔偿及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80余万元。但此要求被劳动仲裁部门驳回。

  因不服劳动仲裁,郭五洲把官司打到了深圳市罗湖区法院。2001年,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依法应支付拖欠工资15268.5元,并按总额25%补偿3817.13元给原告,因原告对被告拖欠工资的赔偿金的计算超出了法律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对此郭五洲不理解:由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已明确规定,每日1%赔偿,“既然合同有效,为何不执行呢?”而总公司则称,郭五洲依照的是第一份合同,之后总公司与他签过4次合同,最后一份截止日期是2000年2月26日,“因海南石场自负盈亏,不存在总公司拖欠其工资的事实,更谈不上经济赔偿。”

  之后,郭五洲又上诉到深圳市中院。2001年12月18日深圳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郭五洲的上诉,维持原判。

  借钱度日申诉

  夫妻分道扬镳

  因为不停地打官司,不少接触过郭五洲的人都说他越来越精通法律知识,他笑称自己是“久病成医”。但在桂园街道党工委书记李瑞琼看来,郭五洲有点偏执。对此,郭说这是善意的误解。他坚持,“法律之外的事,可以容忍糊涂,但法律范围内的事,是绝对不能是非不清的。”

  正因如此“偏执”,近10年来,郭五洲的人生曲折颇多。1995年,郭五洲调回总公司后职务被撤,还挨了“处分”。1997年,郭五洲被安排到住宅区任保安员。2000年2月26日,总公司称“合同期满”,郭五洲失去了保安员工作。

  更让郭五洲受打击的是,在不断申诉奔波期间,在幼儿园当教师的妻子吴某也因为这个和他离了婚。近日,吴某对与郭五洲的婚姻连称“不想再谈。”她告诉记者,郭五洲性格特点是一意孤行,“表现在生活当中,就是有些不负责任。”吴某说,考虑到郭五洲没有工作,也没有一分钱收入,离婚后由吴某负担儿子一切费用。

  郭五洲说,因他与总公司签于1993年的首份劳动合同关系的存续存在争议,至今无法办理失业登记,无法合法地重新找到工作,更无法与新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10年我一直在申诉,一直靠借钱度日。”

  寄望党组监督

  舒解十年之难

  虽然没有工作,但是郭五洲却印了自己的名片,上面写着:郭五洲,深圳居民,中共党员。“我以党员的身份,在向党组织申请保障我的权利。”郭五洲解释说。

  去年9月正式实施的《条例》让10年来坚持讨薪的郭五洲看到一线生机。桂园街道办专职组织人事工作的危先生介绍,这是街道党工委首次接到有党员请求保障党员权利的个案。他说,街道党工委向深圳中院党组发函不久,深圳中院有一名法官致电回复了他们,大意是说,领导已经看过,不作书面回复,中院已作出终审判决,如果不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省高院甚至最高院申诉,也可通过检察机关抗诉。

  但郭坚持认为,深圳市中院应该按照桂园街道党工委发函要求,作出书面回复。应郭的要求,本月中旬,桂园街道党工委再次向深圳中院发送了一份询问函,希望中院党组书记给予书面回复。

  ■争议焦点

  组织监督会否干预司法

  请求党组织监督保障其权利一事引争议

  郭五洲向党组织求助,请求监督保障其权利的申请引起了多方争议。

  专职组织人事工作的桂园街道办的危先生对通过组织渠道为郭五洲讨薪不抱乐观态度,他觉得最终还是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据危先生的同事介绍,有法律人士还指桂园街道党工委此一举动有干预司法之嫌。

  11月23日,深圳中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院领导专门就此事作出批示,但因追讨欠薪属于公民的权限范围,应付诸法律程序,如果不服中院终审判决可向省高院甚至最高院上诉,也可通过检察机关抗诉,若对审理案件的法官有异议,可收集确凿证据向纪检部门反映。他还认为,《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保障的是党员在党内生活范畴的权利,深圳中院党组只管法院系统内的党的事情,桂园街道党工委发函不属于司法范围之内的事,已超出中院党组管辖权范围,因此没有给予书面回复。

  深圳市委党校副教授刘娅受访时也认为,“个人感觉此路不通。”她解释说,《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主要是如何保障党员在党内生活的权利,而不是适用于处理劳资纠纷甚至法律诉讼。

  但郭五洲坚称“并不矛盾”。记者也随机采访过几位中共党员,他们表示,郭五洲向党组织求助能为《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实施提供参考意义,“特别是我们党员在权利受损时,有一个组织渠道反映,并申请组织监督,这具有标志性意义。”

  长期从事政治体制研究的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王贵秀教授告诉记者,《条例》实施以来,像这样正式向党组织申请保障党员权利的个例他尚未听过,通过《条例》保障党员的权利,有其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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