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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亮寻亲路:人穷,志不能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15:24 金羊网-羊城晚报

  法律学者指出小亮亲人推卸抚养责任于情于法都说不过去;有读者建议梁先生不要收养小亮以免纵容不负责任的行为

  本报讯记者林洁报道:梁先生带小亮离开达州返回广州,义无反顾。但他的“心甘情愿”,并不能就此免去小亮的血亲应有的责任。法律专家明确指出,梁先生没有收养小亮的资格,小亮本身也不具备被收养的条件。

  昨天下午,多位读者致电本报,强烈要求与梁先生谈一谈:要适当选择献爱心的方式,防止对不负责任行为的纵容。

  一位中学教师来电表示,他可以理解小亮爷爷的行为,在刘大爷眼里,梁先生是小亮这辈子一个难得的机会,如果不及时抓住,小亮要改变贫穷的命运就很困难了。但有儿不养绝对不符合道德标准,刘大爷应该明白。可从全村个个支持他的情形来看,他们已经形成了这种不良的风气。违背道德最需要的是舆论的打击,当舆论也“败坏”了,问题就有点严重了。

  晚报的老读者吴女士要求与梁先生通话,她对小亮家人的行为表示愤慨,她说她要提醒梁先生,小亮家人如此急切地要梁先生办收养手续,频频说出小亮将来“可以成为老板,大富大贵”之类的话,用意过于明显。她认为梁先生不应该收养小亮,因为确立了法律上的抚养关系后,就有了很明确的权利义务,可能会造成梁先生自己家庭不必要的困扰。同时她认为梁先生不能鼓励“因为贫穷就可以让别人替自己养孩子”的风气,纵容小亮家人不负责任的行为,他应当保持合理助养的方式,支持小亮坚强成长,成为自力更生的有用之人。

  一名读者措辞强烈:“人穷志不能短,纵容小亮的家人会让中华民族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颜面扫地’,梁先生可以继续献爱心,但也要找出小亮的爸爸,让他担负应有的责任!”

  在东莞打工的小亮父亲不露面,小亮的爷爷和亲戚朋友却一直强烈要求梁先生办理收养手续。

  有法律学者点明,小亮的父亲对儿子有强制性的抚养义务,他避不见面,是一种遗弃,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中山大学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副教授鲁英指出,大家不要一厢情愿地让梁先生收养小亮,我国的《收养法》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有很严格的规定,梁先生和小亮都不符合条件。

  鲁英表示,小亮的父亲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不可以对小亮不问不理,撇开物质上的义务不说,他也有义务对小亮进行必要的关怀,对一个孩子的成长而言,经济条件还不是最重要的,心理健康要摆在前面。“再穷也要有志气,这是我们必须告诉孩子的”。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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