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小亮缺乏法律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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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15:25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广州市民政局福利救济处负责人指出:收养小亮缺乏法律依据 本报讯记者黄丽娜报道:人情不是法律。广州市民政局主管收养工作的福利救济处处长陈云嫦表示:好心人梁先生想收养小亮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难获支持。 在听了小亮和广州好心人梁先生之间曲折的故事后,陈云嫦告诉记者,如果梁先生
据了解,相关法规规定:作为收养人,必须本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等几个基本的“硬件”。满足这些条件后,还必须由福利机构送养。“对于小亮来说,能被梁先生收养也许是对他的成长和未来最有好处的,但这在法律上不合法,缺乏法律依据。”陈云嫦告诉记者,“而且全靠社会上多一些好心的‘梁先生’来收养这些孩子,也并不是解决这类问题的途径。” (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