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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8道程序不能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15:31 海峡网-厦门晚报

  国土房产之窗

  强制拆迁历来是城市发展中难以回避的一道难题,由此而生的矛盾与纠纷也层出不穷。现在这道难题终于有了答案,在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厦门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执行暂行办法》中,行政强制拆迁八道程序一道也不能少。

  这八道程序分别是:

  1.申请——在裁决限定的搬迁期限过后,被执行人仍未自动搬迁的,由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强制执行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听证——拆迁人的请求符合条件的,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根据建设部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3.讨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可向当地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4.审查、决定——市、区政府收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申请后进行审查核实,作出准予行政强制拆迁的决定,并责成所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对不符合强制拆迁条件的,应限期补充相关材料或作出不准予行政强制拆迁的决定。

  5.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收到决定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告知其在15日内自行搬迁。被执行人逾期仍拒不搬迁的,执行机关应在自动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依法实施强制拆迁。执行机关还应书面通知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6.证据保全、公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未做好证据保全公证的,不得强制拆除。

  7.财物接收——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的财物,由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运送到指定场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拒绝接收的,应书面通知限期领取,逾期不领取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8.过程记录——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由现场执行负责人、记录人、被执行人以及行政强制拆迁证明人签名或盖章。被执行人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注明情况。

  (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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