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须举行听证会(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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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15:31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国土房产之窗 明日起实施拆迁行政裁决新规定
控制扬尘污染,实施文明拆除。 王夏儿 摄 为明确和规范行政强制拆迁问题,市国土房产局起草并报市政府出台的《厦门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执行暂行办法》将于明日起实施。 《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市政府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有权作出准予行政强制拆迁的决定,强制拆迁前市国土房产局(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举行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听证会。 权威解读
1.《暂行办法》出台的意义 强制拆迁是影响拆迁当事人利益的重大的行政行为,制定一个强制拆迁规范,能起到约束行政机关,促进依法行政,保护拆迁当事人各方合法利益,规范房屋拆迁市场,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作用。《暂行办法》通过理顺机制,分清职能,规范程序,明确责任,让每一份拆迁行政裁决能得以执行,能落到实处。 2.《暂行办法》适用哪些情况 我市范围内因建设项目需要的房屋拆迁过程中,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裁决的行政强制执行,均为办法的调整范围。 3.拆迁行政裁决书是强制执行的惟一依据 《暂行办法》中规定,强制执行的依据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已作出的行政裁决书,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单纯的对违章建筑的处罚和强制拆除是有区别的。未经裁决的强制拆除行为一律不适用本规定。 4.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哪些条件 被执行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拆迁人可提出强制拆迁的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供证据表明已按拆迁裁决对被执行人提供了货币补偿或拆迁安置房、周转房,以及对被拆迁房屋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等文书。因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无法完成上述行为的,应提供已通知被执行人办理上述事宜的证明材料。 5.管理部门要举行听证会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拆迁人的强制拆迁申请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等依据进行听证。听证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应集体讨论,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6.强制执行由谁来决定 根据国务院和我市的拆迁法规规定,强制拆迁由市人民政府或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执行。综观全国各地的规定及我市实践情况,《暂行办法》确定由市、区两级政府作出强制拆迁决定。 一般情况下是由区政府决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执行,只有在区政府作为拆迁人应予回避的情况下,才由市政府做出决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执行主体。 7.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执行主体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具体执行主体。 市人民政府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作出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并责成所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执行机关应当在收到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告知其在15日内自行搬迁。被执行人逾期仍拒不搬迁的,执行机关应在自动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公安、街道办等相关部门需配合执行鉴于强制执行工作的复杂性和城管部门的工作压力,《暂行办法》要求相关部门,特别是房屋所在地的街、镇、村、居组织要积极配合执行,公安机关应做好现场秩序的维持。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应积极配合,做好对被执行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动员其自行搬迁。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派人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在有关行政强制拆迁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在行政强制拆迁时,当地公安机关应当派人到现场维持执行秩序,对妨碍执行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予以劝阻或依法带离现场;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做证据保全公证,不得强制拆除。办法规定,除原已办理过被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的,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房屋内物品、装饰、装修等需要补充证据保全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机关应组织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测量机构在强制拆迁当天一同进入执行现场,做好证据保全工作。未做好证据保全公证的,不得强制拆除。 8.强制拆迁的救济途径 为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办法明确规定了拆迁当事人可以就拆迁的行政裁决提起行政诉讼。 工作人员违法程序要追究责任。 如果执行人员有违反程序执行公务,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相关规定和法律追究责任,以杜绝侵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的发生。 链接: 强制拆迁,8道程序不能少 征地拆迁工作程序 “三驾马车”带动征地拆迁(图) 征地改革明年要做三件事 征地制度三年改革变化多 (来源: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