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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军仪仗队讨名誉权获赔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16:40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周明杰通讯员李正)为推销“将军配剑”和“红色八一步枪”,深圳市信禾工艺品有限公司擅自利用三军仪仗队的形象做宣传,被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仪仗大队告到法院,索赔248万元。昨天下午,此案在海淀法院一审落槌,判定信禾公司侵犯了三军仪仗队的名誉权,须在报纸上道歉并赔偿10万元损失。

  海淀法院认为,信禾公司在商业活动中,未征得对方同意即将三军仪仗队在各种场合
的形象用于商业目的,广为宣传,必然导致降低和损害三军仪仗队的对外形象,足以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故认定信禾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三军仪仗队的名誉权。

  三军仪仗队认为,信禾公司在宣传中加入了三军仪仗队海、陆、空三个方队的分队长一起行礼的图片。这种行为侵犯了部队的集体肖像权。因为仪仗兵着制服、执行任务时代表的不是个人,是部队的集体形象,此时的肖像权为部队所有。这个诉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审判长马军解释,在我国所有法律规定中,肖像权属于人身权范围,权利主体仅为自然人,三军仪仗队主张的集体肖像权,无法律依据。

  三军仪仗队提出,信禾公司将持指挥刀的分队长手中的刀用电脑置换成信禾公司的将军配剑,此举不仅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而且严重损害了军队的形象。部队明确规定军人不得做广告、也禁止将军徽用于商业广告和有碍军徽庄严的装饰或者场合,部队希望法院保护三军仪仗队的形象权利。法院也没有支持三军仪仗队对形象权的诉求。马军解释,目前我国法律尚无形象权规定,也没有“形象权力”这个法律词汇。同时,考虑到因本案使用特定形象给三军仪仗队所造成的损害,均可在名誉权范围内予以司法救济,故而不单列为一项权利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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