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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就评选表彰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16:46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11月30日消息 30日,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刊发了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拟表彰的首批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和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名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三部门负责同志接受了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记者采访,就评选表彰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首先,请介绍一下这次评选表彰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的背景。

  答:从1998年起,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在全国联合开展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活动。七年来,各地景区紧紧围绕文明开发、文明经营、文明服务、文明管理四个方面要求,按照环境整洁优美、基础设施齐备、服务热情周到、经营文明守法、安全保障得力、治安秩序优良、资源保护完好、管理严格规范八项标准,精心组织创建活动,取得了丰硕成果。1998年到2002年,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连续推出五批共50个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在示范点的辐射带动下,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活动蓬勃发展,各风景旅游区的环境明显改观,设施逐步完善,管理得到加强,服务水平日益提高,对于促进我国旅游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展示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活动成果,适应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实践发展需要,考虑到广大风景旅游区干部群众的要求,根据中央文明委2005年工作安排,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决定,在1998年至2002年推出50个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的基础上,今年评选表彰首批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

  问:三部门对这次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表彰的申报范围和条件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为使评选表彰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规范操作,2004年初,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开始研制《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2005年1月,三部门联合下发《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今年3月,三部门又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制定下发了《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以下简称《暂行标准》)及《〈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测评细则》(以下简称《测评细则》)。4月,三部门下发《关于推荐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启动评选表彰工作。《管理办法》和《通知》明确了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的内涵,申报和推荐、验收和表彰的要求和程序,规定评选表彰分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和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单位两个层次进行。申报首批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的必须是获得“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称号的景区、景点。申报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单位的必须获得并保持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的称号,同时必须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或国家AAAA级以上(含AAAA级)旅游区(点)。今后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必须从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单位中申报产生。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和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单位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为确保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和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单位的质量,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还规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和推荐:1、申报前12个月,保护风景旅游资源不力,出现资源严重毁损事件并在全国造成重大影响;2、申报前12个月,主要领导严重违纪、违法犯罪;3、申报前12个月,发生有全国影响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刑事案件;4、申报前12个月,发生有全国影响的重大服务质量投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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