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伸“咸猪手”今起法律要严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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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04:4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今日,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生效实施,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除可投诉外,受害人可以报警要求对色狼进行行政处罚,还可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今天起,受害女性,请你大声说出受到的性骚扰,现在有法律为你撑腰!
本报讯(记者 杨在文)本报今年6月27日在街头随机调查了100名女士,其中有四成表示曾遇到过性骚扰。而北京此前的一项调查显示,有76%的女性认为自己遭遇过性骚扰,而选择诉诸法律的却不到4%。 昨日,本报记者就“性骚扰”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副主任徐维华律师。徐维华说,对于性骚扰,女性要理性面对,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被骚扰 说出来 单位可撑腰 今日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向社会传达了一个强烈的信息:“性骚扰”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单位可制定内部的反性骚扰规章,并根据规章对违规者处罚。 徐维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许多妇女遭遇性骚扰时都不敢声张,这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性骚扰。现在打破立法瓶颈,就向社会传达了一个强烈的信息,“性骚扰”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更重要的是,司法、执法机关将有法可依,使用强制力阻止性骚扰行为的继续和升级。同时,受害妇女也可以主动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徐维华说,妇联等有关部门应该加大宣传,以造成强大的社会压力,并提高女性的维权意识。 徐维华说,《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根据这一条,单位就可制定内部的反性骚扰规章,并根据规章对违规者以处罚。单位的处罚恰好可作为受害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有力证据。 “性意味 强迫性” 就是性骚扰 性骚扰行为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性意味,或者性内容,侵害人实施这一行为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理或者性心理的需求;二是违背妇女意志,具有强迫性。 据了解,此次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涉及性骚扰的只有两个条款,但并未对什么是性骚扰做出具体解释。 “性骚扰的定义成为一个热议的焦点。”徐维华解释说,性骚扰行为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性意味,或者性内容,侵害人实施这一行为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理或者性心理的需求;二是违背妇女意志,具有强迫性。 徐维华说,性骚扰不仅仅包括肢体动作,比如触摸女性身体,还包括具有性意味的语言、文字等等。在女性不愿意的时候还强行给对方发黄色短信,也是一种性骚扰行为。 被骚扰 找证据 维权防伤害 性骚扰毕竟涉及隐私,女性在维权过程中一定要防止对自己造成二次伤害,比如可在小范围通过单位、居委会或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被骚扰了,怎么应对,怎么维权?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遭遇性骚扰之后可以采取投诉、报警、提起民事诉讼等救济手段。 对同事的骚扰行为,徐维华建议,被骚扰的女性要明确说不,如果同事或领导继续纠缠,尤其是领导利用职权施压,受害女性要注意保存证据,包括录音、录像、文字信息等,并且还要有意识地寻找证明人。在公共场所遭遇性骚扰很难取证,徐维华建议说,女性可以大声呼叫或者通知朋友来为自己作证。 徐维华建议,性骚扰毕竟涉及隐私,女性在选择救济途径时一定要防止对自己造成二次伤害,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负面社会影响。比如可在小范围通过单位、居委会或者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但受害者应理性勇敢面对,必要时诉诸法律,申请不公开审理。 徐维华说,公开解决这类问题时,“来自丈夫和亲友的支持对女性是最重要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