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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燃气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经营要经过特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05:05 新桂网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讯(见习记者覃燕燕)经营燃气要经过特许,价格调整不能“出格”,管道燃气暂停供气须提前3天通告……这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草案)》所作的规定。昨日,在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被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自治区建设厅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说明,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对该《条例(草案)》条文无修改意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于今日对该《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如获通过
,它将成为我区规范燃气管理的一项地方性法规。

  立法背景:燃气行业问题不少

  据有关部门统计,至2004年,全区县城以上城镇用气人口已达827.86万人,城镇燃气普及率达72.28%。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燃气行业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自治区建设厅有关负责人昨日在会议上指出:由于对燃气发展规划及其实施缺乏法律规范,造成了我区燃气工程重复建设问题比较严重;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较少,监管手段不力;燃气是易燃易爆物品,而国家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

  《条例(草案)》规定:经营燃气须经特许

  长期以来,遍布城乡的燃气供应点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由于点多、线大、量大、面广,监督检查等管理措施很难全面覆盖到位,加上技术和安全条件不足等原因,燃气安全事故屡屡发生。

  昨日,自治区建设厅有关负责人在关于《条例(草案)》的说明中就讲道,燃气产品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应当由具有一定技术和安全条件的经营者经营而不应全面放开。在部分乡镇,没有技术人员、没有安全设施的经营“黑店”,其违法经营、倒灌液化气等行为给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极大的威胁。为切实加强对燃气供应站点的管理,落实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由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

  气价调整不能“出格”

  价格问题是百姓关心的话题。记者看到,《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燃气经营价格及服务收费的制定和调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还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15日内予以处理。

  暂停管道燃气提前3天公告

  《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除具备一般燃气经营企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件。《条例(草案)》第十八条还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抢修等情况,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在3日前予以公告。

  编辑:杨东 作者:覃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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