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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3·9”爆炸案犯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08:20 潇湘晨报

  据新华社电日前,制造广西南宁“3·9”爆炸案的4名罪犯被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01年4月,蒋万成被其单位免去科长职务后,对单位一名主要领导产生怨恨。蒋万成私下叫钱俊伯找人教训其领导。钱俊伯找到黄永前,黄永前又找到了蒙志强,蒙志强最终答应帮忙找人。

  2003年3月9日,黄永前制造了一个预设引爆装置,由蒙志强放在蒋万成单位领导的汽车下,当其行驶至广西卫生厅幼儿园附近时,蒙志强即引爆预设炸药装置,致使蒋万成单位领导被炸成重伤,汽车严重受损,并与同向行驶的另一辆汽车相撞,造成该车受损及车上人员不同程度的损伤。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蒋万成、黄永前、蒙志强犯爆炸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钱俊伯、覃杰犯爆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和有期徒刑4年。蒋万成、黄永前、蒙志强、覃杰不服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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