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呼吁立法消除娱乐噪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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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08:47 沈阳晚报 | |||||||||
“我家对门有个发廊,每天都在门口摆对喇叭放快曲儿,声音大得震耳。我建议政府应该立法,强制让这些扰邻的娱乐噪声‘消音’。”11月30日,2006年政府实事征集最后一天,本报公布的电子邮箱接到上述读者来信。 市民抱怨娱乐噪声太吵
记者随意在街头采访了几位市民,请他们列举生活中的娱乐噪声:歌舞厅的音乐、卡拉 OK经营场所向外播放的揽客音乐、商业庆典的露天演出、居民家庭卡拉 O K、广场舞蹈伴奏、商场外招揽顾客的高音喇叭…… “这些娱乐噪音随处可能遇到,尤其是一些繁华的商业街,都见惯不怪了。在这种地方打电话,都得扯着脖子喊。”市民黄小姐抱怨。 “我家楼下前几天新开个海鲜酒店,雇乐队整整折腾了一天,声音震耳欲聋,震得我妈心脏病都犯了。”市民刘先生气愤地说。 法律规定禁止噪声扰民 记者从环保部门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对噪声扰民是有约束的,比如,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此外,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执法困惑:声音多大算过大? 不过,市民对此感到有些困惑,认为法律条款规定不够明确。比如,如果播音者不听公安机关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具体数额是多少?“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由哪个部门界定并未明确。 据介绍,以前,噪音问题由环保部门处理,现在已经移交到行政执法部门。对此,有市民担忧,环保法中对于多大音量算噪音是有明确规定的,但是,市民在遇到噪音扰民时,却只能按规定向行政执法部门投诉,而行政执法部门却缺乏相应的技术手段,测量噪音是否达到应该限制的程度。 另外有市民认为,对娱乐噪音的时间限制,不能混同于建筑噪音。理由是建筑噪声因建设需要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有阶段性。但是,娱乐噪音却是人为和可以避免的。而且,娱乐噪声因为具有音乐的情感性,所以它对人的思维影响远甚于建筑噪声。市民建议:娱乐噪音限时间市民彭先生建议,在限制娱乐噪音的问题上,应该有相应的地方规章或者法规,明确执法部门、鉴别手段、处罚办法,尤其是娱乐噪音的限制时间,应有别于其它噪音。例如,白天应该限制在23小时以内(如开业庆典时乐队的演唱时间),晚上则规定娱乐场所释放噪音不能超过21时。有了地方规章或者法规,便于相关部门严格执法,从而有效地使娱乐噪声“消音”。本报记者郭宏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