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五大热点最受百姓关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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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09:15 天津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冯兆君记者张璐)记者从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中心获悉,周二上午开通的“工伤保险”专家咨询热线,其中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职工应享受哪些待遇,非法用工单位对伤亡人员的赔偿,1至4级中老工伤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承担等五大热点最受百姓关注。 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职工有下列情况可以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职工应享受哪些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应支付相应待遇。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出现工伤事故的,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丧葬补助、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费用,其标准为本人工资标准的50%。生活费用实际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非法用工单位对伤亡人员的赔偿 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的,非法用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此外,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1至4级工伤退休人员待遇调整 2003年12月31日以前工伤1—4级退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003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90%-75%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自2005年7月1日起补足差额。 退休后发现患职业病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003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90%—75%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自2005年7月1日起补足差额。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的承担 2004年1月1日以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的劳动能力鉴定费,按照现行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费票据,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以及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