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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响民主法治和谐曲——全省民主法制建设巡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09:16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十五”期间,随着普法和依法治省工作的深入开展,青海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人民的民主权利切实得到保障,人大的制度建设日益健全,地方立法硕果累累,监督工作作用增强,依法治省水平不断提高。

  地方立法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有立法权的州市县人大,“十五”期间,共制定和批准了109件地方性法规、条
例。为了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有立法权的机关在安排立法项目时,坚持立法服从和服务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服从和服务于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 先后制定的有关矿产资源管理、青海湖生态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等经济方面的法规、条例,占立法总数的60%以上,初步形成了以经济立法为重点,社会事业管理立法和民主制度建设立法共同推进的格局。随着旧城区改造和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城市开发建设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和矛盾也日渐凸显。在审查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过程中,重点对房屋拆迁程序、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和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等环节进行审查和规范,既保障和促进城市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注重体现和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在立法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护好自然资源的原则,促进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先后审议通过了《青海省盐湖开发与保护条例》、《青海省发展中药藏药蒙药条例》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其中,《青海省盐湖开发与保护条例》是全国惟一一部保护单一矿种的地方性法规。在全省城镇化建设中,由于城市建设、市政设施管理和维护及环境卫生保护方面的法规相对滞后,使得城镇发展需求同城市规划、管理相对落后的矛盾日益突出。“十五”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和审查批准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修正)》、《西宁市城市广场管理条例》、《西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等州(市)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在全省范围内初步建立了符合各地实际的城市建设、市政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体系。

  在改革不断深化的进程中,我省地方立法坚持正确处理好稳定性与变动性、前瞻性与阶段性的关系,一方面及时把改革中的成功经验用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另一方面又及时把现行有效的法规中已不适应新形势要求、不符合实际的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十五”期间,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修正法规、单行条例45件,废止13件,为改革和发展及时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人民当家作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基础。为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平等选举、有效参与、充分知情和对决策过程的最终控制权,“十五”期间,县乡人大依法举行直接选举,省州市人大也依法进行换届选举。我省村(牧)委会进行了第五次、第六次换届选举,全省4133个村采取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秘密写票、公开记票和当场宣布选举结果的方式,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 选举产生了村(牧)委员会,保证了村民基本民主权利的落实。同时,积极推进农牧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村级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基本形成。“十五”期间,全省农牧区村(牧委会)开展了以“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依法治村活动,2003年开始,以“四民主、两公开”(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为主线,在全省开展了“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目前,全省98%的村开展了依法治村活动,有2500多个村开展了“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同时建立起了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凡是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如村社经济发展规划、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重大工程和基本建设、宅基地审批等涉及村民生产生活的事项,都提交村民议事会或村民大会讨论决策。全省已有12个村被民政部、司法部命名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有44个村命名为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

  “十五”期间,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加强和完善监督工作。在法律监督方面,先后开展了矿产资源法、公路法、科技进步法、义务教育法、土地管理法、劳动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乡镇企业法、城市规划法、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的执法检查,连续几年开展了“江河源环保世纪行”活动。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以转办、督办等形式,督促解决了一些突出问题。省人大常委会还通过在行政、司法机关推行执法责任制,促进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在工作监督方面,省人大常委会以经济工作、社会突出矛盾和问题为监督重点,先后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我省人畜饮水、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退耕还林还草、农牧业结构调整与农牧民增收、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业化进程、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情况和政务公开等方面的汇报,提出意见建议,督促支持政府加强、改进工作,解决了社会上存在的一大批违法行为,不仅保证了法律法规在本省的有效实施,促进了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而且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推进了依法治省进程。

  围绕党委和国家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坚持从省情实际出发,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住事关全省大局的重大问题和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大事,适时作出决议或决定,并督促“一府两院”认真贯彻执行,是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的又一特色。“十五”期间,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共作出决议、决定22件。在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方面,常委会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相结合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努力实现党委意图,从组织上保证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省人大常委会先后4次开展了述职评议工作,评议了7名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评议了1名副省长和1名省法院院长,通过述职评议,对于“一府两院”领导认真履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廉洁勤政,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人大代表肩负着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重大使命。“十五”期间,我省创造性地开展代表集中视察、代表集中学习、异地考察、代表约见厅局长、代表重点建议督办、代表专业小组视察调研、代表直通车活动,为开阔代表视野,提高代表素质,保证代表知情权,为代表更好地履职议政、建言献策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使一些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得到解决。

  “十一五”时期是我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我们坚信,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实施,我省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一定会拥有一个更加辉煌灿烂的前景。(记者:毛翠香)

  大事记

  ■2001年1月16日,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规定》,标志着我省地方立法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轨道。

  ■2001年5月27日至6月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法制咨询组的决定和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工作的决议,拉开了我省“四五”普法的序幕。

  ■2001年11月11日至12日,省委召开全省人大工作会议。 11月15日至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02年10月22日至23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12月25日,我省首次就《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举行省级立法听证会。

  ■2003年1月9日,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召开,标志着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产生,并依法履行职责。3月27日至4月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启动“省人大代表直通车”的决定。

  ■2004年9月19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贯彻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暨纪念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10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省十届人大代表约见省政府厅局长活动。

  ■2005年4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并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扩大立法民主的若干规定》。9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中心组学习会,深入学习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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