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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不尽职律师成被告 律师事务所被判赔偿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09:39 东北新闻网

  身为律师,收了诉讼代理费却不尽职办案———11月30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因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未尽到忠实义务,也未尽到善良管理人(即像对待自己一样对待他人)的注意义务,这名律师供职的律师事务所不但要返还代理费,还要赔偿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事件 五千元代理车祸官司

  2002年3月,准备从沈阳到长春旅游的徐某在公主岭市境内遭遇车祸。徐某受轻伤入公主岭医院治疗期间,前来看望的朋友白某对他说:“你的车祸索赔,找律师帮你打官司省事儿。”经白某介绍,徐某与沈阳一家律师事务所签订授权委托书,约定该所律师鲁某为其处理在公主岭交通肇事一案中的委托代理人。随后,该律师事务所给公主岭交警支队出具律师事务所函一份,写明由鲁某为徐某的全权代理人。当年4月12日,徐某在交了5000元代理费,并把打官司的事宜安排妥当后,安心回家养伤去了。

  当事人律师收钱不办事

  可这官司打的一点让徐某没省心。据徐某称:律师鲁某收钱却不办事。公主岭交警多次电话通知律师鲁某参加调解,法院也多次通知其出庭,但鲁某都置之不理。鲁某没有参加调解,也没有在该案一审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结果,

交通事故中其他的受害者都得到了合理赔偿,惟独自己至今没得到分文赔偿。愤怒之余,徐某请求法院判令律师事务所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法院律师不足有三

  法院调查后查明,鲁某接受代理后工作上存在三点不足:首先,公主岭交警大队四次通知鲁某提供徐某的治疗情况及医疗费收据,但鲁某作为受托人均以联系不上为由,没有提供。作为徐某的代理律师,鲁某有可能也有理由直接与徐某取得联系。尽管当事人徐某同意由朋友白某转达有关事宜,但鲁某只通知了白某的行为不能作为推脱自己责任的理由。故法院认定鲁某怠于行使其应尽的忠实义务。

  其次,在案件审理时,鲁某本应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当事人徐某,尽到受托人的告知义务,但鲁某均未履行上述义务。

  另外,无论该案在交警大队还是在公主岭法院,鲁某均没有积极主动地进行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赔偿的有关事宜等等,其行为已经违背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判决律师事务所得赔偿

  市法院审理认为,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鲁某代理徐某在交通肇事一案有关赔偿的法律事宜,鲁某应按照徐某指示全面、适当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但鲁某在代理过程中对徐某委托的事宜既未尽到忠实义务,也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徐某在迫不得已情况下回来亲自办理此事,故律师事务所应承担因此给徐某造成的各种损失的赔偿责任。但对于因在公主岭交通肇事一案而形成的损失数额,徐某现无证据证明,且已过诉讼时效无法再受理。因此法院判决,该律师事务所返还徐某代理费5000元,给付徐某交通费17440元。本报记者周贤忠

  相关链接

  何谓忠实和注意义务?

  委托人将自己的事务交由受托人处理,受托人应忠实地遵照委托人的意愿为之,这是受托人应尽的忠实义务。作为受托人为获利而处理委托事务,应比一般人更勤勉地加以注意,方能保证交易的安全。作为有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的注意标准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欠缺这样的注意,即为过错。记者周贤忠 ( 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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