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实施行政责任追究制 乱发红头文件要问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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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11:25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2月1日电《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日前经四川省政府常务会通过,并在省内全面实施。据人民日报报道,这是四川省首个综合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它首次将行政机关在制定发布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计划和规划等抽象行政行为方面出现的过错,纳入追究范围。 四川省监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长期以来,一些公务人员“大错不犯、小错不断
历时两年,12易其稿,《办法》的制定反复征求了省人大、各市州和有关方面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内容涵盖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问责范围成为其中一大亮点。 《办法》规定,制定发布“红头文件”,凡有“超越权限制定和发布的;违反规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等情形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过错责任。 对征收征用行为加强问责,也引起广泛关注。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凡是具有“无法定依据或者不按法定范围实施征收、征用的;擅自增减征收、征用项目或者改变征收、征用标准的;依法应征收而不征收的;不使用专用票据等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隐瞒、截留、坐支、私分、挪用征收、征用款物的”等情形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过错责任。 《办法》还细化了行政首长问责。四川省监察厅法规室主任刘光辉表示,这些规定直指领导干部个人说了算。比如,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少数人违反规定或者个人擅自决定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上级和公众的;不履行对社会、法人、公民公开承诺的,都要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刘裕国) |